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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环评之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

【作者:致远网络  】 【来源:甘肃环评  】 【发布时间:2017-04-07 10:25:01  】

      为了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污染场地再利用前需要开展污染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工作。经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属于需要治理修复的污染场地,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当委托专业单位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并由区(市)环保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报环保局备案,备案意见作为土地进入流转和下步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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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地责任主体承担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治理工作,按照以下情形确认场地责任主体:
(1)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责任。 
(2)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变更的,依法由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3)若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已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4)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经终止,或者无法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环保文件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 48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的通知》(青环发【2016】39号)

技术指导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污染场地术语》(HJ 682)、《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2014年)、《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

      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包括第一阶段场地调查(污染识别)、第二阶段场地调查(现场采样)、风险评估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场地调查为场地环境污染初步识别与分析,当认为场地可能存在污染或无法判断时,应进入场地开始第二阶段场地调查工作。第二阶段场地调查分初步采样和详细采样。初步采样是通过现场初步采样和实验室检测进行风险筛选。若确定场地已经受到污染或存在健康风险时,则需进行详细采样,必要时进行补充采样分析,确认场地污染的程度与范围,并为风险评估提供数据支撑,进入第三阶段工作。第三阶段为风险评估,明确场地风险的可接受程度。根据场地污染状况,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可以终止于上述任一阶段。

      第一阶段:通过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开展调查,本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资料收集的主要内容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现场踏勘应采用专业调查表格、GPS定位仪、摄/录像设备、 X射线荧光分析仪(XRF)、光离子检测仪(PID)、火焰离子检测仪(FID)等,现场踏勘应包括场地的周围区域,根据污染迁移情况来判断踏勘范围;人员访谈内容、对象、方法、内容整理及分析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

      第二阶段:以采样分析为主,土壤、地下水监测点位依据《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进行布设,重点是场地内的储罐储槽、污水管线、污染处理设施区域、危险物质储存库、物料储存及装卸区域、历史上可能的废渣地下填埋区、“跑冒滴漏”严重的生产装置区、物料输送管廊区域、发生过污染事故所涉及到的区域、受大气无组织排放影响严重的区域、受污染的地下水污染区域、道路两侧区域、相邻企业等区域。

      通过将采样监测结果与《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北京市地方标准)、《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2014年)附表H等国家、地方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比较,排查场地是否存在风险。

      第三阶段:通过风险评估,确定场地污染带来的健康风险是否可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