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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7年甘肃省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推行方案》的通知

【作者:兰州洁华  】 【来源:甘肃环评  】 【发布时间:2017-03-02 14:15:40  】

2017年甘肃省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审核推行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清洁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3〕3号)的要求,按照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甘肃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要求》(甘环科发〔2011〕66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所在地市州环保局初选名单,经省环保厅审核,现将2017年甘肃省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102家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深入推进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结合当地环保工作实际,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重点任务紧密结合,将清洁生产审核作为污染减排、环保监管、目标考核的重要抓手,明确主要负责人、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做到组织领导、责任机构、保障措施“三落实”。要细化措施,制定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进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各市州要按照公布的名单及时通知辖区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按时将工作进展上报省环保厅。

二、严格工作程序,扎实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时间内,对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在当地政府或市(州)媒体、网站上进行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等情况,并认真填写《甘肃省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审核第一阶段)》(可在省环保厅网站下载),报辖区市州环保部门备案。各市州环保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认真核查。

      (二)各市州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和监督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并于本通知下发2个月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媒体公示材料、《甘肃省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汇总统一报送省环保厅,督促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期间,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监管和检查工作。

      (三)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初审申请,逐级报市州环保部门,由市州环保部门组织做好企业清洁生产评估初审工作。

      (四)经市州环保部门初审通过后,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含电子版)、市州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报送省清洁生产指导中心,省清洁生产指导中心组织市州县区环保局及行业专家进行技术评估,通过评估的企业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提交备案申请,省环保厅依据初审意见和评估意见出具通过备案的函,通过评估的企业在1年时间内完成中/高费方案并申请验收,省环保厅组织省清洁生产指导中心、市州县区环保局及行业专家对企业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验收。技术支撑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开展高效率的工作,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按要求及时上报评估验收意见及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

      (五)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的,要严格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甘环科发〔2017〕1号)规定执行。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审核质量与审核进度,做好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的初审工作,强化对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采取多种方式和措施,加强清洁生产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帮助企业提升清洁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不组织实施完成中/高费方案,或虽实施完成中/高费方案,但不按国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和《验收工作要求》开展验收的企业,以及验收“不通过”的企业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各市州环保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综合措施实施监督和处罚

四、完成时限

      清洁生产审核初审工作务必于2017年5月初启动,9月底前完成全部初审。11月底前完成审核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