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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兰州洁华  】 【来源: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 【发布时间:2016-12-26 16:17:03  】

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
    为规范全省环境保护项目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更好的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我厅制定了《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附件
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项目,是指申请国家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主要包括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中项目、年度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确定的项目、污染减排重点项目、重点区域流域环境保护项目、城镇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农村环境综合(连片)整治项目、环保系统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经济政策研究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规划项目、重大环保专项技术应用研发项目、环境治理示范项目、信息网络项目、监察项目、监测项目和考核体系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补助环保专项资金和省级预算污染减排、集中排污费、重金属污染防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等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第四条  环保项目申报,要围绕全省当年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遵循依法依规,坚持公开、公正,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择优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全省年度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由省环保厅职能处室、直属单位提出年度环境保护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负责环境保护项目的管理。规划财务处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省环保厅负责与财政厅联合下发年度环境保护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负责环境保护项目申报受理、审定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环境保护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市州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项目的组织申报、申报单位资质审核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资金100万元以下环境保护项目的审查、验收和管理;负责省环保厅委托环境保护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  含有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要求,由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家有明确技术规范要求的环境保护项目,执行国家技术规范。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环保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
(二)申报单位在我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
核算,具备较好的财务、经营状况、资信等级和筹措配套资
金能力的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并列入相关环境规划或计划。工程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非工程项目具备实施条件,资金到位后能按期完成。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每年年底前会同相关职能处室提出第二年度环境保护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经厅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
(二)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化原则,由项目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向市州环保、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市州环保、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环保厅、财政厅审查;省属单位和省国资委所属单位申请项目,由主管部门和省国资委审核合格后,报省环保厅、财政厅审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省环保厅收到市州环保和财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和省国资委等单位的申请材料,由规划财务处进行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按类型进行分类登记,制作项目信息表。并及时将申报材料和项目信息表送交相关职能处室。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申报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治理方案,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初审:省环保厅职能处室结合全省确定的环保年度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对申报项目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合理拟定实施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初审意见,经厅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由规划财务处汇总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审定同意的项目按项目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管理,省管项目由职能处室、市州管理项目由责任市州环保局通知项目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编制。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通过初审的省管项目,由省环保厅相关职能处室牵头,规划财务处、省财政厅有关处室参加,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评审。提出项目概况、建设规模、工艺流程、技术方案、环保设施、资金来源、环境指标、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审查批复意见,报经厅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进行批复。审查批复意见作为环保项目建设、管理、验收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审定及安排: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根据职能处室、市州环保局提交的审定项目清单,编制年度拟实施的项目名单、概况、资金安排意见和管理主体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经同意后,省环保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并在省环保厅网站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七天),如有异议,可向省环保厅进行反映。  
第十五条  市州负责项目:由市州环保局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和技术规范,组织项目的评估、审查,并提出项目的审查批复意见和资金安排意见。
第四章  管理和验收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项目计划下达后,省环保厅职能处室、责任市州环保局依据环保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监管项目建设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及时按照项目批复要求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并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建立项目台账,实行专户管理。项目资金应全额投入项目建设和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项目应在计划进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成试运行三个月内;非工程项目完成一个月内向省环保厅、财政厅申请验收。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文件确定的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和实施内容;
(2)工程项目运行负荷大于75%,且试运行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3)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批复的相应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4)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技术规范及监测化验标准要求。
(二)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项目建设情况及项目试运行情况报告;
(3)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工程总结报告);
(4)环境监测报告;
(5)项目财务决算;
(6)财务审计报告;
(7)环境效益;
(8)社会效益。
(三)非工程项目验收应提交项目总报告、专题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环境绩效报告等。
 第十九条  省环保厅收到项目竣工验收、非工程项目完成申请报告后,规划财务处会同职能处室、直属单位、省财政厅及市州环保和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省管环保项目经厅长办公会同意后,可委托项目所在市州环保、财政部门验收。市州审批项目(含受委托省管项目)验收材料报送省环保厅、财政厅备案。项目验收结果在省环保厅网站公示。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确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的,必须向省环保厅、财政厅递交项目延期报告;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继续实施已无必要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省环保厅、财政厅申请项目终止,并将专项资金归还原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带项目下达的能力建设项目
(一)各市州、县区环保局需提供独立法人证明、当地编委批准的人员编制文件、财政补助开支证明等基本材料,及环保部年度“建设方案技术指南”中要求的有关材料报省环保厅。
(二)环境监测、监察、固废、核与辐射、宣教、应急等机构的项目,由省环保厅职能处室委托相应厅直属单位结合市州、县区环保机构实际状况,初步确定安排项目的单位提供申报材料,编制建设方案。
申报材料报厅相关职能处室,经厅分管领导审核确定后由规划财务处汇总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环保部。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规定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严格财务会计制度,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农村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不得将示范资金直接划拨到乡(镇)、村。
第二十四条  省环保厅相关职能处室会同规划财务处、监察室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负责专项资金的跟踪审计。并对专项资金安排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资金审计。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环保部门组织审计。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积极落实自筹资金,按期完成申报项目。经查实有下列不按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情形的,经厅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调整项目预算、终止项目、收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并取消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等措施。
(1)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取得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2)专项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无故不开工建设或不按计划组织实施的;
(3)因自筹资金不落实、停止项目建设的;
(4)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的;
(5)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技术方案,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6)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对违反财经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市州环保部门对项目监管不当,造成环保专项资金损失、产生不良后果的,取消该地区次年申报环保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由省环保厅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