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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汉隆化工有限公司农药中间体项目(一期)清洁生产审核
【作者:甘肃汉隆化工有限公司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2-23 17:21:08 】
甘肃汉隆化工有限公司农药中间体项目(一期)清洁生产审核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和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规定,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3年甘肃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甘环气候发〔2023〕2号)、《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酒环发 [2023] 50号)、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玉门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玉环发〔2023〕6号)相关要求,甘肃汉隆化工有限公司被列为2023年甘肃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省级)。现将企业的基本情况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甘肃汉隆化工有限公司
企业所在地址: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玉门东建材化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晨曦
行业类别: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生产规模:1000吨4-氯-3′,4′-二甲氧基二苯酮(二苯酮)、2500吨4-氨基-6-叔丁基-3-巯基-1,2,4-三嗪-5(4H)-酮(三嗪酮)
主要污染物:废气、废水、固废、噪声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
1、主要污染物总量:VOCs 2.867吨/年,颗粒物0.009吨/年
2、排放方式:
(1)废气:
1#车间工艺废气经1 套两级水吸收+两级碱吸收;干燥废气经1 套布袋除尘器+两级水吸收+两级碱吸收处理后,通过 DA005号排气筒排放;2#车间工艺废气经1套两级冷凝+两级水吸收+两级碱吸收+活性炭吸附;一套两级冷凝+冷井+三级降膜吸收+一级水吸收+两级碱吸收+活性炭吸附;一套三级冷凝+冷阱+一级水吸收+两级碱收+活性炭吸附;一套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的废气经DA005号排气筒排放,DA005号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一套并联网;污水处理站废气经两级冷凝+三级水吸收+一级稀酸吸收+树脂吸附装置处置后通过DA007号排气筒排放; 危废暂存间废气经一级碱吸收后通过DA008号排气筒排放;锅炉废气通过DA006号排气筒排放。
(2)废水
废水经厂区污水综合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厂区污水综合处理系统。
4、执行排放标准:
废气: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有机特征因子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排放标准;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气锅炉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标准限值。
废水:项目废水常规因子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等级排放限值,特征因子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标准。
噪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固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原料仓库、危废暂存间建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有关规定。
5、排放浓度:
车间:挥发性有机物3.49mg/m3,颗粒物2.65mg/m3, 非甲烷总烃19.8mg/m3;
污水处理站:挥发性有机物3.46mg/m3,非甲烷总烃6.63mg/m3;
危废暂存间:挥发性有机物1.37mg/m3,非甲烷总烃3.72mg/m3;
锅炉:二氧化硫156mg/m3, 氮氧化物67.7mg/m3 ,颗粒物17.6mg/m3;
废水:COD 37.4mg/L,氨氮1.82mg/L。
四、依法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
甘肃汉隆化工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落实了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有各工序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环保检查并组织安全环保生产教育。企业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了备案。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核企业:甘肃汉隆化工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总
联系电话:15905124103
咨询单位: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姬工
联系电话:18119417864